摘要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不同于普通债权合同,应当规定于《继承法》中。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解除等问题,《继承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而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修订后的《继承法》应扩大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范围,增加对协议内容约定不明时的补充性规定,细化协议解除事由及解除方式的规定,完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规范,以增强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可操作性。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78-86,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作者简介
陈本寒,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