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宅商用是我国法上之特有现象,《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住宅商用采取的是相对禁止的态度,其原因在于住宅商用对建筑区划内的共同利益有侵害之虞。而限制住宅商用的方法,不仅来源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可以以管理规约对之进行限定,而《物权法》第77条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要件,则需进一步加以细分。对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宜采纳一致决原则,应当以多数决原则和赋予紧邻业主一票否决权为宜。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78-83,共6页
Academic Forum
作者简介
刘阅春,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北京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