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转股”是部分国企尝试摆脱债务锁链的方式之一 ,但这种方式既不能使新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在市场中进入最佳状态 ,而且在法律上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文章以湖南株洲部分国有企业为对象进行了研究 ,认为国企的“债务”作为新建股份制公司的出资形式不符合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债权人的“债股”与实际出资人的认购股是不平等的。同时 ,债转股的公司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着许多困难。
出处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2期162-164,共3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For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