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经济责任制须以法律正义作为其价值目标,法律正义是检验经济责任制的价值标准,也是是经济责任制逐步完美的促进力量。形式正义是和法律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形式正义导致了对普遍性法律的依赖。然而形式正义的法律思维方式忽略了社会发展和现实生活中各种情况的复杂性和具体性,实质正义应运而生,要求立法者与社会赋予执法者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执法者既可以根据普通性规范解决问题,同时也要求以实质正义为指导对特殊经济责任制以特殊处理。
出处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57-59,共3页
Journal of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作者简介
郭万明,男,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