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联系,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应将庭审笔录纳入刑事笔录证据行列,其证据属性体现为服务于二审、再审等。庭审笔录始于一审判决结束之际,记录了所有的证据和事实,展示了法官适用法律和自由心证的过程,必然成为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评价一审的基本材料,也同时可以用于证明一审程序合法、证据审查和认定等活动。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81-85,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作者简介
孙道萃(1988-),男,江西泰和人,主任助理,博士研究生,从事一体化刑事法学研究
张礼萍(1973-),女,河南民权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