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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部门法对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默契声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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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研究中的体系具有客观性与必然性,法学研究的任务在于以更为合理和准确的方式发现和描述它;合理、准确地反映客体的体系具有特定的功能,刑法学也不例外。阶层式犯罪论体系明确区分违法和责任,准确反映了刑法的内在体系,具有合理性,我国刑法、民商法和行政法在立法、法律解释和司法判例中都默契遵循着阶层式犯罪论体系。
作者 邵栋豪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20-126,共7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金 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从结果加重犯着手重构犯罪论体系"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批号:11XJC820003
作者简介 邵栋豪,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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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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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许内曼.“德国刑法学人文状况之批评”(Kritische Anmerkungen zur geistigen Situation der deutschen Strafrechtswissenschaft)[J].高登刑法档案,1995,:201-201.
  • 9许内曼.《批判德国刑法学思潮》(钟豪峰,彭文茂译),见《不疑不惑献身法与正义--许乃曼教授刑事法论文选辑》.
  • 10许内曼.“刑法教义学是一种科学”,载《罗克辛祝贺文集》,2001年版,页1及以下几页,页13及以下几页.

共引文献67

同被引文献36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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