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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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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审判模式可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又分为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和前苏联的超职权主义。我国不能选择超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及混合主义 ,只能选择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因为它较容易发现真实 ,更富有效率和效益 ,符合民事审判模式改革的价值取向 ;同时它也适合我国的法治国情 ,较容易被我国所接纳。
作者 伍玉功
出处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0年第2期39-43,共5页 Journal of 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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