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是平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起步较晚,对这一制度体系中的相关问题在认识和实践上都上存在许多不足。应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加强立法、实行土地复垦备用金、完善矿区恢复治理保证金、建立矿产资源开发风险基金和做好矿区生态移民的安置工作等措施,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12年第2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编号:08JA820015)
作者简介
王世进(1965-),男,教授,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方面的研究,E—mail:wangshijinlawyer@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