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正当防卫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是一个涉及对正当防卫性质正确理解的重要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案件的认定,"四要件"由于在犯罪论体系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这两者之间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在否认存在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时候,往往不是否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是指认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采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在处理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问题上,具有合理性,可供我们借鉴。因此,采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因为正当防卫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不同,这对于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都会产生影响,对此必须加以注意。
出处
《东方法学》
2012年第2期3-13,共11页
Oriental Law
基金
作者担任首席专家的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项目批准号:10zd&044)"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