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存在着显著差异,但实践中仍然会对二者的辨别产生混淆。虽然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发生竞合,但二者具有不同的适用领域,不能简单地将安全保障义务定性为附随义务。只有发生于公共场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致使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才会引发违反附随义务的合同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竞合。实践中应注意对二者进行必要的区分,不宜将二者混为一谈。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59-161,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安徽大学"211工程"三期第三批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王杨(1979-),女,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安徽大学法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