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前农地融资的试点实践以及各地的地方性立法中,农地融资授信主体的法律定位不够清晰。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视角思考与界定农地融资授信主体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形式实有必要。农地融资授信主体是兼具债权人和抵押权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其法律形式的选择应区别与衡量不同的农地融资业务,即林地林权抵押贷款、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采用不同的政策性或专业性金融机构的形式。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85-91,共7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作者简介
彭虹,教授,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