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权利制度创新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心。文章论述了四个命题,即,在既有土地物权体系下,不宜再创设一个新的物权类型"农用地使用权",也不宜使用"土地抵押权"这一模棱两可的术语,但相关权利的物权变动规则应在《土地管理法》之下得以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采取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等两种方式设立,其期限无需在法律上作出规定;并非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无需审批,其流转亦应放开;土地登记机构应当统一,登记的效力应当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出处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57-66,共10页
Comparative Economic & Social Systems
基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全球土地财产权市场化的限度”的资助
作者简介
高圣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刘守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