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唯有明晰地界说宪法的效力根据,才能理解为什么宪法是根本的和高级的。对宪法之效力根据的探讨对于完成宪法的体系化思考是必要的,而这又对宪法解释与适用的实践助益甚大。笔者认为以事实论的立场探讨该问题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而以传统规范论的立场解决该问题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故而提出开放的规范主义,尝试以实定宪法的内部与外部规范为依据比较融贯地证成我国宪法的效力根据。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35-142,共8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作者简介
作者陈玉山,男,1970年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杭州31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