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及经济的自由化大大增加了金融风险跨国传递的途径、机会和速度,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以巴塞尔体制为范本建立起来的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法律制度的显著特点是非正式性,随着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这种特性成为相关法律制度的主要局限所在。中国在金融监管国际化的过程中,既要顺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大趋势,又要规避相关法律制度局限带来的消极影响。
出处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31-134,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Cadres
作者简介
胡海燕(1978-),女,河南孟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