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伤害致死的案件中,受害人有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损害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直接受害人的损害可分为身体丧失的损害和生命丧失的损害,生命丧失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损害。有损害就应有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生命丧失损害进行的赔偿,它与伤害致死的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是各自独立的赔偿项目,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应将它们并行规定,而不是相互排斥。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35-44,共10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作者简介
麻昌华(1965-),男,湖南花垣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宋敏(1972-),女,湖北大冶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