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传统刺破主要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同,内部人反向刺破会损及债权人的利益。内部人反向刺破的实践是为了维护、实现和促进更具价值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是内部人反向刺破更为重要的考虑因素。我国《公司法》尚无法得出允许内部人反向刺破的结论,这一论题还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内部人反向刺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09年第2期55-57,共3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作者简介
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2006级博士研究生,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