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契约)源于罗马法,它是指本于授受标的物而成立的契约.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实践合同解释为于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因物之交付或完毕其他给付而成立之契约.并言明要物契约与诺成契约区别之实益,仅在于契约成立时期之差异.上述观点在我国理论界也成为通说.但笔者细思,深觉实践合同之说不仅于现代合同定义本身不符,而且与时相背,毫无实用价值.
出处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4年第1期30-34,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