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靠电子证据定案在本质上属于司法证明,它可以参考科学证明的一些规律,但其本质上不是科学证明;在基本模式上要将自由证明模式和规范证明模式结合起来;在基本机制上要坚持体系定案,即电子证据不是单独地发挥作用,而是要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以证据体系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37-4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电子证据收集和运用问题研究"的成果
项目批准号为GJ2008C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