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东莞地区五年来1650件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类型、犯罪性质、犯罪主体情况及其家庭结构、经济状况以及刑事被害人被害事实进行调查分析,发现目前刑事法律规定的对刑事被害人损失进行救济的手段作用非常有限,绝大多数刑事被害人根本无法得到救济。这不仅使刑事判决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刑事被害人群体的司法需求,也影响到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更加深了刑事被害人作为维权的弱势群体与政府或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引发出刑事政策观念层次的矛盾和冲突。在刑事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刑事被害人获赔落空的情况下,由国家对刑事被害人弱势群体进行救济就显得特别必要。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8年第9期96-105,共10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