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具有明显的特点,并由此产生对公司法的不同需求。公司法的适应性品格要求公司法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殊需求,并作出与之相适应的安排和调整。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法的不断改革无不印证了这一观点。我国公司法适应性品格受到一定程度的压抑,现行公司法对中小企业的调整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6期67-67,60,共2页
Commercial
作者简介
于定勇,男,法学讲师,1970年出生,湖南人,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曾在报纸和杂志上公开发袁道20余篇法学专业论文,公开出版编著4部。现任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律系讲师.广东金轮事务所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