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发展权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对此国外已有较成熟的实践。考虑到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应在土地权利体系中创设独立的可转让的土地发展权,通过将土地发展权制度引入征地实践来保障农民的土地产权和保证国家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并整合整个制度环境,提升土地征收制度的绩效。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79-83,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作者简介
王海鸿,男,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
杜茎深,男,土家族,兰州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