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黄岩县诉讼档案表明,当时州县衙门通过各种方式压制诉讼的启动,将大量纠纷(甚至刑事重案)交由当事人自行邀请族众调理,法律成为压服当事人自行处理纠纷的工具;知县大多凭直观感觉断案,几乎不以法律为裁判依据,即使存在查照律例的情形,也极少做出确定性的裁判。此种裁判方法使得当事人难以对衙门形成合理预期。这种现象在清代黄岩五任知县的裁判中一以贯之,在其它区域也存在。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97-104,共8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央民族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
邓建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