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谐社会是一个异质多元的社会,因而它必然赋予法律以多元利益与权利的平衡器、协调器的本质属性,并决定法律具有多元权利的确认与维护、利益冲突的平衡与协调、自由理性秩序的推进与维护、制度运行机制的反思与回应、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确立与强化等功能。因此,必须积极增进法律实效,推动法律功能的充分发挥,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法治秩序。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8,共8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共领域兴起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秩序构建"的阶段性研究成果(06BFX002)
作者简介
马长山(1964-),男,黑龙江肇东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私法文化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