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一份在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该申请日以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损害该涉案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从该法律条款的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抵触申请条款中规定了自我不抵触的原则,即中国专利法规定的抵触申请不包括申请人自已在先提交的申请。因此。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于先后两份专利申请的申请人的确认构成了抵触申请认定的一个重要步骤。这在申请人未发生变更的静态法律环境下是比较明确的。然而,专利申请权是可以移转的,申请人不仅可以是提出申请的人。也可以是提出申请的人的权利继受者。而且在判定抵触申请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先后两份专利申请的申请人的变更,因此在缺乏一个明确而合理的申请人认定准则的情况下,这两份申请的申请人属于“本人”还是“他人”的关系是不确定的.因而在实务中容易导致认定上的分歧。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1期48-52,64,共6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