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法治社会,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前提。但是,犯罪不仅仅是事实上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且在危害性上是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为了将一些表面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属于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各国刑法在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同时,也都规定有阻却犯罪成立的要素。只有这些阻却要素不存在时,才能认定为犯罪,这些要素往往被称为犯罪阻却事由。由于立法者的理性所限,刑法不可能将所有阻却犯罪的事由都规定在刑法中。因此,在刑法理论上,还承认法律规定以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由法官自由裁量的阻却犯罪事由的情形,这些情形被称之为超法规的犯罪阻却事由。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S期61-62,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