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债权出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限度允许的态度。股东以对公司(包括改制为公司前的企业)的债权出资,应当允许,以对他人之债权出资因债权实现风险较大,应加以限制,采取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等措施。立法应当规定禁止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欠缴公司的股款,但不能将此规定简单地理解为是禁止以债权出资。此外,文中对何种债权可以作为出资、何种债权不能作为出资等问题,也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28-31,66,共5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作者简介
赵芬萍(1956-),女,汉族,山西人,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副教授。
王欣新(1952-),男,汉族,北京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