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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出资 被引量:14

On Credit Subscribed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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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债权出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限度允许的态度。股东以对公司(包括改制为公司前的企业)的债权出资,应当允许,以对他人之债权出资因债权实现风险较大,应加以限制,采取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等措施。立法应当规定禁止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欠缴公司的股款,但不能将此规定简单地理解为是禁止以债权出资。此外,文中对何种债权可以作为出资、何种债权不能作为出资等问题,也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28-31,66,共5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作者简介 赵芬萍(1956-),女,汉族,山西人,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副教授。 王欣新(1952-),男,汉族,北京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张穹主编.《新公司法修订研究报告》(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7页、第78页.
  • 2张穹主编.《新公司法修订研究报告》(中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98页、第100页.第97页.
  • 3志村治美著,于敏译.《现物出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134页.
  • 4《日本关于公司法制现代化纲要试案的补充说明》,张穹主编.《新公司法修订研究报告》(中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248页.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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