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我国传统的和谐思想在维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从本质上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39-42,共4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作者简介
赵琳琳(1979-),女,安徽马鞍山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生,主要砚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