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由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因此,缓刑制度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不但是文理解释的结果,也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坚持缓刑执行说有利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与其他的刑罚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协调。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34-39,共6页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鹏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