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制度因其刑罚执行制度的性质而天然地具有惩罚性功能,但其不同于监狱行刑的本质又使其具有恢复性功能,因此社区矫正制度兼具惩罚性功能与恢复性功能。然而,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原则与个别化矫正原则决定了其功能的发挥应根据四类对象的特点有所侧重,其中缓刑犯社区矫正因缓刑犯的“双低”特点和其奖励性、负担性性质而应重点发挥恢复性功能。重建恢复性功能是缓刑犯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效果的前提,当下恢复性功能重建应以惩罚性功能的实现为基础,而后以恢复性行刑理念为指导思想、以循证矫正为工作方法,最终以科学的教育帮扶措施帮助缓刑犯重返社会。
出处
《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
2022年第3期36-44,共9页
Community Corrections Studies
作者简介
孙进(1998-),女,江苏连云港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0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