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针对《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32条将关于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时提起诉讼时,有权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规定纳入法律责任部份的错误展开论述。认为在立法技术上将该条纳入“法律责任”部分是不妥当的,应当将其纳入“社会保障”部分。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6年第1期65-66,共2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作者简介
屈野(1925~),拉祜族,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民族法学的教学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