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应当创新,也完全可以创新,一国法治如此,地方法治更是如此。但是法治创新尤其是制度创新需要法律的保护、鼓励,因此需要一种创新的法治。创新的法治需要确立对创新的尊重精神和宽容精神,并将制度创新的成果予以法律化,需要赋予人民群众更多的创新自由空间。创新的法治需要对科技创新加以保护与鼓励,以保障地方综合实力竞争的核心因素。但是,创新与法治之间又存在一些内在的矛盾,需要正确认识并予以妥善解决。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24-130,共7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作者简介
李友根,1967年生,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