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明代府县吏典社会危害初探 被引量:4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 府县吏典在经济事务中的巨大危害 黄梨洲云:“盖吏胥之害天下,不可枚举,而大要有四:其一,今之吏胥,以徒隶为之,所谓皇皇求利者,而当可以为利之处,则亦何所不至,创为文网以济其私”。吏以求利为最大目的,而国家经济事务直接与“利”有关,自然是吏典们干预的主要对象。 所谓经济事务,当以征派赋役为主,吏书由此得利亦最厚。洪武初朱元璋建立粮长制度,就是因为“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现在设粮长督其乡之赋税,是“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当然这达不到除弊的目的。吏典在赋役征派上作文章,有多种途径。比如造册。赋役之征派依据土地及人口册籍,已见前述,吏书可任意涂改,从而改变征派之额。永乐初福建巡按张翥上书,说“近在外诸司每阅四月造册,各遣人进缴。然仓场、库务、水马驿、织染、军器局衙门额设官吏二人,或一人有故,一人进册,所管钱粮造作,委之吏胥,欺诈百出”。洪熙间又有浙江参议戴同吉上言,说嘉兴、湖州、海宁等地的闲吏、粮长之类,“有征其税丝粮草、侵用不纳官者;有假造作横敛无度者”。
作者 赵世瑜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88年第4期53-61,共9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9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5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