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理论问题的讨论中,有很多争议导源于对证据性质中主、客观关系问题的不同认识。这一问题很有必要进一步探明。首先,对刑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有一个全面理解。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刑事证据下了一个简明的定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定义,只是指明了证据的哲学本质,引出了证据客观真实性的特征。证据这种客观事实,是通过一定途径、来源取得,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因此第二款规定了证据的六种合法形式。这些"已知的事实"是经过诉讼程序得以检验和认定,从而成为"定案根据"。因此第三款规定,经过查证属实的才成为证据。综合第三十一条全文规定,第一款指明了证据的客观内容,第二款规定了证据的法律形式;第三款强调了证据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而达到这种统一必须借助实践证明活动。
出处
《法学研究》
1984年第5期45-48,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