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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学界对意大利现行刑法的几点误解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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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们刑法学者眼里,意大利意味着贝卡利亚、龙伯罗梭、菲利、加洛伐洛、格拉马蒂加等一大群在近、现代刑法学领域中为各大流派确定理论坐标的超级巨星,意味着这些刑法大师们所创造的一个又一个刑法理论的里程碑。意大利之所以有“刑法的故乡与摇篮”的美称,并不是由于贝氏等人对现代刑法学各大流派的形成有创业奠基之功,而是因为早在中世纪,意大利的注释学派,特别是后期注释学派刑法学家就已从对古罗马法的研究中总结出了现代刑法的许多基本原则,从理论上勾画出了现代刑法制度的基本轮廓。不论在我国,还是在世界的其他地方,人们对意大利刑法制度及刑法学理论的现状都不仅了解不多,而且往往存在一些重大讹传。全面介绍意大利刑法中尚未为我国刑法学界了解的东西,显然不是本文所能胜任的任务。在这里,笔者只想根据自己手里有限的资料,澄清我国刑法学界对意大利现行刑法典的几个带普遍性的重大误解。
作者 陈忠林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5期100-109,共10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徐逸仁.故意犯罪阶段形态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

同被引文献89

二级引证文献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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