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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的异议属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范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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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确定的用人单位有异议的,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获得救济。职业病诊断鉴定要结合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等因素综合判断,其目的在于断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者的健康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使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作者 张乐跃 许鹏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12期55-57,1,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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