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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以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八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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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原《著作权法》(即2010年修正版)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将“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纳入了特殊职务作品范畴,认为该著作权归属于单位,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该条款不加区分地将媒体职务作品统一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从而确定的著作权权属制度,偏重于对媒体单位利益的保护,忽略了对作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利于媒体单位和作者之间平稳、和谐的发展.本文将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版)第十八条为视角,分析媒体职务作品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权利归属制度是否合理,设置何种著作权权属制度以及相应的权利保障制度,可以更好地平衡媒体单位和作者双方的利益,既满足媒体单位对前期投入回报和未来收益的期许,也考虑作者为完成创作作品而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过程和时间等其他成本,以期促进媒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 杨蕾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18期28-30,共3页
作者简介 杨蕾(1996-),女,汉族,陕西宝鸡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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