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10条支持了违约方合同解除的请求,此后大多数类似案件均参照适用该案判决说理.但是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性质界定、适用条件等皆有不清晰之处.在争议之外,违约方不应当享有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是各界共识.《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赋予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为违约方脱离合同提供了正当路径.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权利性质的争议以及对《民法典》颁布前后的案例对比表明,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更为高效合理,同时,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并非是任意的,要符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等限制条件.
出处
《法律方法》
2022年第4期403-420,共18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总则》与公司决议制度适用对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CFX0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李晓旭,女,辽宁朝阳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合同法、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