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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责任——BGH NJW 1956,1313 =BGHZ 21,102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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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情谊行为(本案是指)是否具有法律行为性质,如同过错程度(为该过错要承担责任)一样,均取决于个案情况.2.如果雇员在雇主同意下而为情谊行为,即使该雇员并未被授权签订合同,雇主也会基于该情谊行为而负有法律行为上的义务.
作者 王洪亮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德私法研究》 2012年第1期207-212,共6页 Archiv Fur Chinesisch-deutsches Privat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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