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之提出我国《合同法》第230条,原则性规定了房屋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因其并未明确承租人行使先买权的具体法律效果,以致我国司法实务部门适用该法律的裁判后果极不统一.房屋承租人先买权问题涉及三方主体,即出租人(出卖人)、第三人(买受人)和承租人(先买权人),三者之间存在复杂的交叉关系,界定承租人先买权的法律效果须考虑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出处
                
                    《中德私法研究》
                        
                        
                    
                        2013年第1期71-92,共22页
                    
                
                    Archiv Fur Chinesisch-deutsches Privatrecht
     
            
                基金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编号J51104)阶段性研究成果
                    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