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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自始主观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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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1.在(部分)自始主观不能时,只要不存在客观的履行不能,原则上,买受人对未履行的合同享有抗辩权.在通过订立有效的合同使其获得对方所欠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之前,他可一直享有拒绝履行其所负义务的权利.2.当事人双方对付款时间和利息的约定,事实上排除了对用益利息的请求权,因此,《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52条的适用被排除.
作者 刘青文
出处 《中德私法研究》 2013年第1期161-177,共17页 Archiv Fur Chinesisch-deutsches Privat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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