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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董事信息披露异议制度的功能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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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证券法》第82条第4款结合原有规则,首次在法律层级之高度确立信息披露异议制度,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回应实践需求,进一步对其进行具象化描绘。信息披露异议制度既是董事发声的渠道,其亦具有规范性功能的色彩。董事对异议规则之偏解误读、董事约束与激励机制失衡等因素诱致董事“不保真”乱象。实践乱象治理应于细化和完善现行规则、把握董事免责要求与法定勤勉义务间之价值平衡以及塑造制度运行配套环境等多方发力,以呼唤信息披露异议制度的功能回归。
作者 陈晨
机构地区 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处 《证券法苑》 2021年第3期383-413,共3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陈晨,武汉大学法学院2021届硕士研究生,现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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