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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案例72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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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物抵债行为是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笔数额的金钱先后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而在借款合同中,其出借人与借款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与卖方。如果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及时履行偿债义务,因而通过履行买卖合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到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即买卖合同的买方手中。
作者 贺琳译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大学
出处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第6期230-231,共2页
作者简介 贺琳译(1995.03—),女,汉族,山西省太原市,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制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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