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来,公司法理论在不断深化,公司自治作为公司法研究的核心理念,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苛以遵循的黄金规则。目前这种公司自治主要体现在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对公司内部治理的一些事项作出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安排。对于股东协议制度作为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外的公司自治机制,在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公司法》的立法中确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对股东协议制度是否适于中国?是否有必要移植?不仅是股东协议制度中国路径的首要问题,也成了众多学者争论的焦点。讨论股东协议制度在中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仅有利于厘清股东协议制度与其他公司自治机制的区别与联系,同时也能促进我国多种公司自治机制的完善与融合。
作者简介
郑朝阳(1995-),男,汉族,河南驻马店人,法律硕士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