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版权人为保护专有权利,常在数字作品中设置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按用途可分为"接触控制措施"与"版权保护措施",用于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接触或复制作品。然技术措施的发展必然伴随规避技术措施现象的滋生,在特定条件下出于合理使用的目的或版权法的特殊规定规避"接触控制措施"或"版权保护措施"可以构成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无论是直接规避行为还是提供规避手段不应一律禁止。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0年第15期34-37,共4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作者简介
王雪琪(1996.1~),女,黑龙江佳木斯人,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