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以财产权利为基础,构建了一套关于自由意志的道德法体系。他的权利理论为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提供了先验的形式依据。黑格尔认为,康德的财产权思想完全局限于道德,具有抽象主观性的缺陷。在黑格尔看来,财产权指向实际的占有,自由意志最终要在伦理实体而不是道德法领域得到实现。现实的自由要求个人拥有将自己的意志置于任何事物中的人格权利,并且作为财产的所有人与其他自由的个体相联系。因此,财产权原则必须具有更加实质的含义,而且只有理性国家才是实现了人格自由的最高伦理实体。黑格尔财产权思想中对私有制度以及契约论国家观的批判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是他所理解的财产权却囿于精神领域。
出处
《道德与文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51-160,共10页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
基金
中国国家留学基金(201906200111)
作者简介
陈颖,南开大学哲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生,牛津大学布拉瓦尼克政府学院访问学生(天津30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