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体中心主义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所遵循的基本模式。其在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中表现为法官不愿排除口供、采用"痛苦规则"加剧非法口供的排除困难、排除重复供述的例外规定不合理;在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中表现为收集书证和物证的"法定程序"过少、"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规定造成"曲意释法""可补正规则"导致非法实物证据几无排除可能。实体中心主义造成的后果可归结为三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过分窄化、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标准太高、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的意愿极低。上述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的整体转型,由实体中心主义的排除模式转向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核心的排除模式。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20年第1期-,共25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
作者简介
周俊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方向2019级硕士研究生(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