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义与目的作为两种重要的法律解释因素,交织在无数理论探讨和裁判实践中。文义坚守条文规范,目的偏重价值衡量。二者看似对立,却又总是携手徜徉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之中。在当代中国,形式思维与实质思维一直在碰撞中寻求和谐,文义与目的作为两种思维方式在法律解释中的体现,它们的关系也亟需被研究和探讨。在解释过程中,文义解释的优先地位必须予以保证,在出现文义缺失、过于宽泛或过于狭隘的情况时,目的因素开始介入,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成就正义的解释结果。
出处
《法律方法》
2019年第2期76-85,共10页
Legal Method
作者简介
郑菲,女,山东济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2018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解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