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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的意义及法律解释理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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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观点认为法律解释旨在识别法律的意义,但何谓"意义"的意义并没有得到学人充分检讨。哲学中存在着两种典型的意义理论,即指称意义、意向意义。以此为基础,法律解释理论中分别存在着文本主义、意图主义法律解释理论。然而,由于两种法律解释理论内部各自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这要么由于意义类型本身的局限性,要么由于法律语言的特殊性,使得它们无法成为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一般法律解释理论不需要某种意义类型,因为意义是生成,而不是现成的。一般性的法律解释理论是逐案的,同时敏于法治价值与制度事实两方面。
作者 张洪新
出处 《法律方法》 2021年第3期160-177,共18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司法权力的丰富性研究”(19FFXB02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张洪新,男,山东临沂入,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中南大学法学院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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