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卢埃林认为,法律不是纸上的规则,而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官行为;司法判决结果不由规则决定,而由社会的具体事实决定。卢埃林基于规则无法客观描述法律实践和保障裁判确定性两项理由,批判了以兰代尔为代表的法律形式主义,主张在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客观观察法律的实际运作,致力于寻求保障司法判决结果相对合理的现实确定性。而坚持事实中心的社会科学方法和“宏大风格”的法律技艺传统才是通往现实确定性的真正道路。他晚年把研究重心放在技艺理性上,笃信兼容情景感与审慎理性的裁判技艺对实现法律确定性的可靠作用。从整体上看,卢埃林的法律现实主义是一种“建设性现实主义”,既有法律规则的“怀疑”面向,又有法律确定性的“建设”面向。在理解卢埃林“建设性”法律现实主义这一点时,我们将尊重卢埃林强调研究法官行为本身的重要性以免它沦为法律“自动售货机”的愿望,这仍然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
出处
《法律方法》
2022年第1期209-224,共16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法理学研究70年回理与评析”(项目号:19AFX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罗有成,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司法制度以及法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