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开发票罪的保护法益应是普通发票管理秩序,国家税款仅是随机法益。虚开发票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和“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应作为该罪共犯行为论处。虚开行为的实质是发票记载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营信息不符。伪造的发票也可以成为虚开发票罪的对象。行为人虚开发票后又出售的,按照牵连犯原理而非法条竞合原理处理。行为人对发票性质存在错误认识而虚开或出售的,应根据事实认识错误原理加以解决。虚开发票罪并非兜底性罪名,其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互独立且排斥。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既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亦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3期513-530,共18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苏惠渔刑法学研究基金项目“涉数字人民币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张宜培,男,河南信阳人。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